安徽海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1民初67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安徽海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4幢2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X42G6H。
法定代表人:高润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海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存款36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29XX2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海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36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原、被告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振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