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680号
原告:凉山州卓远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与航天大道交汇A-3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龚洪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彬,四川识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凉山州卓远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凉山州卓远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母 红 霞
审判员 吉俄子哈
审判员 黄 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婷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680号
原告:凉山州卓远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与航天大道交汇A-3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龚洪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彬,四川识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凉山州卓远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凉山州卓远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母 红 霞
审判员 吉俄子哈
审判员 黄 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