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42号之二
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
法定代表人:高润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督,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6元,由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泽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