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18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3日生,住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利平,遂川县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160XA。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娇,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坤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B区香江四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03QQ7W。
法定代表人:章建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嗣筠,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克炳,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坤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克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丹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