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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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218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伦,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办梦祥路333号45栋幢A131-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8684812Y。
法定代表人:聂慧勇,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160XA。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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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与被告江西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良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管曼芳
书 记 员 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