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273号之一
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299号B栋1楼。
法定代表人:邵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区西关北巷。
法定代表人:詹世勇,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2022年8月29日,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