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4291号
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299号B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RDQA9F。
法定代表人:绍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鸡岩洗选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金鸡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W3R6C。
负责人:郎永远。
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5幢5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XJC27。
法定代表人:张邦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鸡岩洗选厂、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一力安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永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琪
书记员廖仕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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