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架业有限公司、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4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政府大院内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65059232。
委托代理人:江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红旗三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516。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北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的账户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