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特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生,住镇江市。
申请人: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芮建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华,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共给付***工资合计60000元,此款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
二、若***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视为债权全部到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
三、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羽
书 记 员 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