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盛丹路**。
法定代表人:芮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许林成,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900元(待伤残鉴定后再予以确定);2.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中旬,原告经人介绍到镇江市污水工程处理工地上做工。2019年12月27日8点左右,被告许林成开动挖机将挖好的土往已经砌好的围墙内倾倒,在这个过程中,围墙倒塌,将正在粉刷外墙的原告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告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方,该公司将涉案的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雇佣被告许林成及原告等人进行施工。现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称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伤。因被告江苏润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用工的具体资格,本案应先由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且处理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未经工伤认定处理,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文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陈
书 记 员 凌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