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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洪泽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泽商初字第0063号
原告卜开成。
委托代理人褚国平,洪泽县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泽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食品小区南门2幢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淮玲,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开成诉被告洪泽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开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开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卜开成负担。
审判员  刘林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