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8791号
原告: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路40号之二(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陈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瑾,董事长。
原告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本案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请求按撤回起诉处理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洪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