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路40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0941725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金桥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5721125-6。
法定代表人金荣。
本院在执行广州安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2017)浙0111执1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6361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
书记员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