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

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特566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恒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来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锐,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南新大道3527号。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丰,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丽霞,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67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视其提出的对实际损失进行审计的要求,直接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损失为由直接驳回该部分仲裁申请,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但对违约损失不予支持的荒唐裁决结果。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就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即双方所约定工程量的吨数,被申请人在实际收到其所移交的工程量为4000吨的图纸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及证据,最终导致仲裁裁决错误认定工程量为2600吨。三、仲???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案件。在仲裁审理期间,因国家税率调整,增值税由17%降为16%,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被申请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该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本应当由国家收取的1%的增值税,直接变为被申请人的不当得利,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四、因涉案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的不负责任及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证据,直接导致本案实体严重有失公允。综上,本案仲裁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违背公共利益导致国家税收受损,理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仲裁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更加谈不上严重违反之情形。申请人欲通过申请审计的方式拖延时间,完全是浪费司法资源。审计是对实体问题的认定,与仲裁程序无关。涉案仲??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本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本案不存在审计之必要,也不具备审计之条件,仲裁庭决定不启动审计程序正确。二、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申请人的证据只能证明通过电子邮件曾发送了
4110.001吨钢结构图纸,并不能证明最终分配给被申请人的工作量为4000余吨。双方邮件显示,申请人多次对工程图纸、制作范围进行调整。另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全部最终新版的纸质图纸。被申请人已为实际承包工作量2600余吨进行充分举证。三、仲裁裁决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内容共六项,没有一项涉及到税款与税率,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损害了公共利益纯属无稽之谈。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越南永新一期主厂房钢结构工程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1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提出反请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12月19日组成仲裁庭,于2018年1月30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涉案仲裁裁决。
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陈述称:一、其主张的仲裁程序违法具体是指申请人所主张的实际损失部分,其已在仲裁庭当庭表示可以进行审计来认定,但仲裁庭未予理会而作出存在实际损失但未能证实具体金额而不予支持的裁定。其向???院确认没有向仲裁庭提出明确的、书面的审计申请。二、其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公正裁决的证据具体是指申请人隐瞒了实际已经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工程量为4000吨图纸的电子文件并同时收到纸质文件的事实,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交了这4000吨图纸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没有向仲裁庭提交纸质文件,也没有提交被申请人已经签收纸质文件的依据。其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实际持有上述证据而故意隐瞒。三、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是指在仲裁审理期间,因国家税率调整,增值税由17%降为16%,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本应当由国家收取的1%的增值税,直接变为被申请人的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四、其所主张的仲裁裁决实体上严重有失公允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八份申请人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到现场所产生的差旅费应予以支持,仲裁裁决未予支持有误。其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没有关联性,其坚持提交上述证据,因为仲裁裁决实体处理不当。被申请人不确认上述八份《合议纪要》的真实性;申请人拟证明的内容与实体审理相关且在仲裁阶段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会议纪要》,故其也不确认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申请人已自认上述证据与本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没有关联性,其也不确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由申请人向其出具的《关于仲裁执行程序的函》,拟证明申请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已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书面文件表示其认可仲裁才接结果和履行的方案,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实际是拖延时间。申请人对该函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其认为在仲裁裁决撤销之前表示愿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是尊重裁决的行为,但不等同于其放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实体上严重有失公允,因不属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可据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具体是指仲裁庭未对其所主张的实际损失部分进行审计。《中国广???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不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据此,仲裁庭有权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审计事项是否准许。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向仲裁庭提出审计申请,且是否主动依职权进行审计属于仲裁庭有权决定的事项,故仲裁庭对此的处理并未违反仲裁法或者仲裁规则的规定,故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隐瞒了其所提交的工程量为4000吨图纸的电子文件并收到纸质文件的事实,而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这4000吨图纸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并经双方质证,且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已经签收上述纸质文件,同时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证据而故意隐瞒,故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的该项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个人、部门或者集团的利益。涉案仲裁裁决处理的是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67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全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6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宾
审判员 徐玉宝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