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7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孟歌,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恒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来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北京市金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默,北京市金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方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管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孟歌、被上诉人南方管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默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减少合同款21711.8元,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依照财税(2018)32号文,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南方管道公司2018年6月1日、7月2日分开开具金额为1142128元、1398153元的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当期是依据含税17%的单价进行结算的税金为369100.66元,而税改以后的税金变为347388.85元,因此我方认为应当核减合同金额共21711.81元。同时依据合同9.4约定,南方管道公司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合同规定,我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南方管道公司辩称,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提出税改导致税率差,但我方认为国家的税改政策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要求扣减1%税率对应的合同价款缺乏法律依据。
南方管道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2252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3日,南方管道公司(承揽方,乙方)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定作方,甲方)签订《承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定作物名称(型钢柱、型钢梁、焊板型地脚螺栓、栓钉),含税合价4475072元,增值税率为17%。交货期限以甲方施工工期要求的施工进度为准,交货地点天河公园内。含税单价是指定作物送达交货地点的综合单价,其中已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运杂费、包装、安装、调试、检测、探伤、现场的试拼、试压等一切费用。本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数量以定作物全部到工地安装完工后双方确认并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前3日内,乙方缴纳合同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的,乙方同意甲方从第一次结算款中扣除合同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将定作物交付甲方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原材料由乙方提供。每月20日以工程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办理当月结算。待定作物交付并经全部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同甲方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双方确定合同结算总额。乙方应在甲方收到定作物后10日内(或甲方计价结算10日内),按结算金额(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实际提供定作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货款。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总额的95%,剩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异议后30日内不计息一次付清。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乙方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甲方退还的原不合格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件,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日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有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审核且经甲方项目经理亲笔签字的结算资料,才能作为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质保期为12个月,自定作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2日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减。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该合同有南方管道公司、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双方盖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8年9月26日,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定作)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定作物(型钢柱、型钢梁、栓钉、高强螺栓、螺栓),含税合价504066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434539.66元,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69526.34元,合同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该合同有双方盖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名。
双方盖章确认的《型钢梁、型钢柱承揽加工定作验工结算单》显示:南方管道公司、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在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分八次结算,最终合同结算总额为4979138元,应扣除费用224191元,应扣除质保金248956元,应结算总额4754947元。
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10月31日,南方管道公司向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1142128元、1398153元、495294元的发票(税率16%),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均于开票当日收到上述发票。
2017年9月25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材料款277000元;2017年11月29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材料款200000元;2018年3月7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材料款400000元;2018年3月22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材料款400000元;2018年6月5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材料款300000元;2018年6月20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2018年6月27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材料款500000元;2019年2月2日,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材料款400000元;上述款项金额共计2727000元。
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提交的《南方管道型钢柱款统计表》显示:2017年至2019年收入合计4979138元(八次结算),付款总计2727000元,结欠余款2252138元,质保金总计248956元。
庭审中,南方管道公司称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已办理结算,南方管道公司已分批向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开具发票,其中第1-5次结算款项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均已付清,最后3次结算款项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至今未付清,故利息分别以358691元、1398153元、495294元为本金,计息时间分别为最后3次结算款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10月3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南方管道公司提交的承揽(加工、定作)合同、补充协议、验工结算单、发票、签收凭证,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统计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南方管道公司、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签订的《承揽(加工、定作)合同》《承揽(加工、定作)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
南方管道公司已向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提供定作物,双方于《型钢梁、型钢柱承揽加工定作验工结算单》中确认合同结算总额为4979138元,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已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727000元,现南方管道公司主张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25213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辩称欠款本金应为结算总额减去5%履约保证金和5%质保金,同时南方管道公司应当返还因税价调整获取的不当得利。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1.案涉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的约定为“乙方将定作物交付甲方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异议后30日内不计息一次付清,质保期为12个月,自定作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在《南方管道型钢柱款统计表》中明确自认欠付款项金额为2252138元,并未就增值税税率问题提出异议;3.南方管道公司已将定作物交付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并开具发票,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合同约定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收到南方管道公司开具的发票后30日内,应当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合同结算总额的95%,即已将支付履约保证金涵盖在内;4.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确认双方最终结算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质保期为12个月,故质保期现已到期,且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综上,案涉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均应予退还,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该项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故南方管道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此为计算依据。又因案涉合同约定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收到南方管道公司开具的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且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异议后30日内不计息一次付清,故剩余款项利息起算时间应从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收到发票后30日起算,而质保金248956.9元(4979138元×5%=248956.9)的利息计算应从2019年10月30日起算,一审法院对此调整为利息分别以358691元、1398153元、246337.1元、248956.9元为本金,分别从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抗辩利息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南方管道公司起诉之日起顺延90天后开始计算,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满足“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日的宽限期”的条件,其该项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判决:一、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方管道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2252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358691元、1398153元、246337.1元、248956.9元为本金,分别从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南方管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10元,由南方管道公司负担100元,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负担28710元(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该费用)。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剩余合同款项的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因税价调整而核减合同金额。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为17%,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但因涉案含税交易价格是双方约定的结果,而且双方亦未就此进行重新约定,因此南方管道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请求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252138元。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根据税率的调整而核减合同金额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南方管道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由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利平
审判员  陈珊彬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沙宇航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