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

***、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
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香雪路乐仙阳光苑1-10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约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同意依法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安装的空调效果是否达到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如达到了2019湘1002民初652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行业标准则鉴定费由申请执行人***方承担,并支付质保金15000元及10000元消费卡;如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被执行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并进行整改直到达到2019湘1002民初652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行业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81执30号***与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