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执行监督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执监1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执行监督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6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该院于2020年8月26日以该案属行为执行,行为地在资兴市为由,报请本院将该案指定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6528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黎纲要
审判员  彭湘华
审判员  眭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宾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期限执行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