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

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保1162号
申请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西路乐仙阳光苑**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分路口居委会**。
申请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易丰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
书记员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