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与黑龙江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民初378号
原告: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乌苏里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职员。
被告:黑龙江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VW座1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贺宁。
原告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与被告黑龙江天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绥芬河市政府建设工程实施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怡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