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创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333号
申请人:江苏创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01号环保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申请人江苏创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值于120万元的应收债权、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后申请人江苏创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创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苏创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