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财保296号
申请人:***,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申请人:**和,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5679086N,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沿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宝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凤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316987,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来尚城C区6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山东凤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859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199370804132021000001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山东凤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85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