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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民辖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山东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来尚城C区6号楼一层。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蓝美建材经销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七路交汇处北30米路西。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蓝美建材经销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7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兰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防腐木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证实,所涉及的工程在莒南县城,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