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4财保18号
申请人:海南绿光苗木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红庄村委会深田下村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MA5RHW9P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陡岗盛白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68636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绿光苗木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账号1023××××448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账号1857××××1880)银行存款,共计5199972.9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绿光苗木绿化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账号1023××××448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账号1857××××1880)银行存款,共计5199972.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绿光苗木绿化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