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307号
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越溪街283号。
经营者:曹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5号4层4383室。
责任人:黄玉霞。
被告: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陡岗盛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月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6日立案,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燕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秦诗雲
书 记 员 张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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