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307号
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越溪街283号。
经营者:曹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5号4层4383室。
责任人:黄玉霞。
被告: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陡岗盛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月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6日立案,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燕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秦诗雲
书 记 员 张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