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51号
申请人:**利,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栏杆集镇石门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634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利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利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皖S×××**轻型普通货车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利名下车牌号为皖S×××**轻型普通货车。
案件申请执行费1520元,由申请人**利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