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9329号
原告:**利,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镇石门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634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与被告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负担,原告**利多预交187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