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利、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9329号 原告:**利,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镇石门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634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与被告安徽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负担,原告**利多预交187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