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5162号 原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临99号金融楼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80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204元;3.判令原告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204元; 4.判令原告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30元;5.判令原告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40元;6.判令原告不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79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虽然认可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因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通知我公司参加,亦未向我公司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因此,我公司对被告致残等级为玖级的结论不认可。综上,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2021年11月16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玖级,三项补助金标准合法,原告应予以支付。根据被告的受伤情况,停工留薪工资3个月,原告没有支付。被告存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考勤表、工资转账记录、借支单、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伤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7日,***入职鑫佳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21年9月7日起至房山24地块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按日计酬,180元日,工资计算方式为180元日×出勤工日,出勤工日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计算。 2021年11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左拇指开放性损失,左拇指指间关节开放骨折伴脱位,左拇指拇长伸肌腱断裂。2022年2月7日,***的上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3月3日,该伤害经北京市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 2021年9月至11月15日期间,***每月出勤分别为22天、30天、14.5天。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3.5天,双休日加班17.5天。鑫佳公司主张***系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未提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材料。 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鑫佳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工资4140元、4860元、8400元。双方均认可鑫佳公司2021年11月多支付5430元,并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其日工资标准为22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另查,2021年10月3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26日,***分别向鑫佳公司借支500元、1000元、1500元。 鑫佳公司未依法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 2022年3月9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鑫佳公司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鑫佳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8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20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204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79200元;5.医疗费1384.3元;6.交通费1726元;7.伙食费1500元;8.住宿费150元;9.营养费5000元;11.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31元;10.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15日双休日加班工资9696元。2022年9月8日,***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276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鑫佳公司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鑫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80元;3.鑫佳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3204元;4.鑫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204元;5.鑫佳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830元;6.鑫佳公司支付***医疗费1384.3元;7.鑫佳公司支付***交通费1726元;8.鑫佳公司支付***伙食费200元;9.鑫佳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40元;10.鑫佳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790元;11.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鑫佳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间内诉至法院;***未针对该裁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受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结论已经生效,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鑫佳公司未依法为***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通过社保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鑫佳公司支付。 ***经北京市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达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该鉴定结论已经生效。鑫佳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玖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本人工资,系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日工资标准为180元,***主张其日工资标准220元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日工资180元核算其月工资标准为3915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故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经核算,仲裁机构裁决鑫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不高于***的应得数额,且***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本院对仲裁机构的该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鑫佳公司请求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玖级伤残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应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鑫佳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9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院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鑫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鑫佳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63204元。故鑫佳公司请求无需支付上述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结合***的工资标准核算,鑫佳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元,鑫佳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30元,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予以补足。双方均同意将***借支费用予以抵扣,本院不持异议。扣除***借支3000元,鑫佳公司还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315元。 关于加班工资,鑫佳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存在加班的事实,且鑫佳公司未提交***所在岗位经过综合计算公式支付的审批材料,故鑫佳公司应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鑫佳公司已经按照日工资180元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应予以扣除,经核算,鑫佳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0元,本院对鑫佳公司请求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仲裁机构裁决鑫佳公司支付***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不高于其应得数额,***认可该裁决结果,本院对该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仲裁机构裁决鑫佳公司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鑫佳公司支付***医疗费1384.3元、交通费1726元、伙食费200元等裁决结果,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2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204元; 三、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15元; 四、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医疗费1384.3元; 五、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交通费1726元; 六、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伙食费200元; 七、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790元; 八、驳回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银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