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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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726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临99号金融楼三层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0DE1T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