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726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临99号金融楼三层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0DE1T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