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55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临99号金融楼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乐庆海、***、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物资学院路支行账号为×××-0001_1的存款316137元进行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物资学院路支行账号为×××-0001_1的存款31613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