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1560号
原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沿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投资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福建香山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漳州沿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滨海投资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福建香山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讼争事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149元,由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合兴
法官助理许惠琳
书记员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