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169号
原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广场1栋10楼1007、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AE7970。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诏安县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写字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671945427M。
法定代表人:吴玉林,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诏安县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43元,减半收取66.21元,由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