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9599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广场1栋1007、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AE7970。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并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邹燕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艺璇
书 记 员 黄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