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603民初4号
原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广场1栋10楼1007、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AE79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联创同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319国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2KMDL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比特智能公司”)与被告福建联创同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比特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被告联创智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比特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联创智能公司向迪比特智能公司支付货款65000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止共27690元);2.判令***对联创智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联创智能公司、***支付迪比特智能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5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联创智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联创智能公司施工华府怡景(三角点)智能化工程,迪比特智能公司向其提供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机房系统等智能化设备。2022年3月经双方对账后,联创智能公司确认尚欠迪比特智能公司设备款65000元。双方于2022年4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联创智能公司应在2022年6月23日前向迪比特智能公司支付全部货款65000元,如未按期还款则每日按千分之八计算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联创智能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迪比特智能公司曾多次要求联创智能公司、***共同履行付款义务,但其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具状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联创智能公司、***辩称,对尚欠65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律师费、违约金有异议,律师费、违约金偏高,应予以调整。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联创智能公司与迪比特智能公司双方合作经营施工工程。经双方对账后,联创智能公司确认尚欠迪比特智能公司款项65000元。2022年4月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摘要):1.联创智能公司应于2022年6月23日前支付全部货款65000元,如未按期还款则每日按千分之八计算违约金;2.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联创智能公司承担;3.***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至今,联创智能公司尚欠货款65000元。
另查明,迪比特智能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元。
本院认为,迪比特智能公司与联创智能公司的欠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联创智能公司已在《还款协议》上确认欠款金额,故联创智能公司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故迪比特智能公司要求联创智能公司支付款项6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迪比特智能公司要求联创智能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院予以调整为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迪比特智能公司主张联创智能公司支付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律师费偏高,根据公平原则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调整为4000元。***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中签字,自愿为联创智能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责任,且债权人迪比特智能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迪比特智能公司要求***对联创智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对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故应在对联创智能公司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前提下,***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承担清偿债务后有权对联创智能公司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联创同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款项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二、福建联创同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三、***在福建联创同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前提下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建联创同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福建省迪比特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福建联创同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