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5民初36315号
起诉人: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3号14层第14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称2016年7月6日,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合同和安装合同,安装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同一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产品安装运输配套合同》,配合被起诉人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买卖和安装合同的顺利履行,起诉人承担土地现场施工、配合电梯井道施工安装等13项工程服务。起诉人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但被起诉人尚欠工程款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2600元及违约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二合为一,建筑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结合本案主张及合同内容,本案属于因安装电梯工程而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起诉人主张的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