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816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坤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3631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钜坤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起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建安总公司)负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为安装服务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约定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钜坤公司即要求潮阳建安总公司支付尚欠的安装费用及其违约金。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可由上诉人所在地即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钜坤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合同的内容,上诉人与潮阳建安总公司之间是因安装电梯工程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电梯安装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钜坤公司的上诉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