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56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3号14层第14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蔡世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8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养费、维修费及逾期支付保养费的违约金,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36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上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世康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5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群
审判长 邹群慧
审判员 饶志平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