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
法定代表人:黄穗生,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第**。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石北工业区工业三横路iv>
法定代表人:魏伟。
上诉人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钜坤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3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