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577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现代吹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3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现代吹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本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区南岗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立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