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7938号
原告:哈尔滨现代吹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4幢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韬。
原告哈尔滨现代吹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