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592号
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太平路**山东国际贸易大厦**北。
法定代表人:崔苏,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4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向原告缴清相关费用,因此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