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7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太平路**山东国际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蕾,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楼**/div>
负责人:崔清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蕾,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3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案诉求既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也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审裁定错误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求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济南市阳明山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阳明山庄坡道维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支持***的诉讼请求。假设本案诉求属于小区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出口坡道的共同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新天公司、新天济南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涉及全体业主利益,***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案地下车库坡道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主张的车库坡道维修工程事宜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由符合要求的业主授权***提起诉讼。但***作为业主之一,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权利的标准界限,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所涉阳明山庄2号车库出口坡道属于业主共有,关于该坡道的维修事宜属于有关业主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原审认定***所诉事项应经法定程序讨论并表决后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经大部分业主授权的业主个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未提交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或经大多数业主授权的证据,原审认定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并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加付
审判员  刘成良
审判员  闫爱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