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596号
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太平路**山东国际贸易大厦**北。
法定代表人:崔苏,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需撤回后重新起诉,且不同意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