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596号

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太平路**山东国际贸易大厦**北。

法定代表人:崔苏,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需撤回后重新起诉,且不同意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