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607号

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太平路**山东国际贸易大厦**北。

法定代表人:崔苏,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向原告缴清相关费用,因此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