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塘县某某机械租赁站与某某光四川达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256号
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巴塘县夏邛镇罗布通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5MA66772M3C。
经营者:杨文彬,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解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3MA65PXUW1R。
法定代表人:范永利,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9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光,男,生于1981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达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5.8元,由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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