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256号
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巴塘县夏邛镇罗布通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5MA66772M3C。
经营者:杨文彬,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解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3MA65PXUW1R。
法定代表人:范永利,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9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光,男,生于1981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达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5.8元,由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