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49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LFPL8H。
法定代表人:丁曰华,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医院,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140127343XP。
法定代表人:龚全业,院长。
申请人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49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名下银行存款2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