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2381号之一
原告: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政府东侧一区1802号。
法定代表人:丁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282室。
法定代表人:马佳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