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青沅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23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政府东侧一区1802号。
法定代表人:丁曰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282室。
法定代表人:马佳磊。
申请人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23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