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7执恢234号
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津0117民初7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622658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4)津0117执恢2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