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052号 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洞路37#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恒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陶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9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