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奇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295号
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洞路37#601室。
法定代表人: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奇丰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奇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